今天,我省公布了《焦炭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辦法》規定,從6月1日起,在山西省行政區域內從事焦炭生產經營活動,應當領取焦炭經營許可證。焦炭經營許可證不得買賣、出租、轉讓,沒有焦炭經營許可證,擅自從事焦炭經營活動的,依照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
《辦法》明確,設區的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負責本轄區內焦炭經營許可證的初審和申報工作,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負責山西省焦炭經營許可證的審批和發放工作。焦炭經營許可證初審、審批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或變相收取任何費用。
《辦法》要求,申請領取焦炭經營許可證應當具備四個條件:符合國家和省焦化產業政策;通過鐵路運輸經營的,應當出具所在地鐵路部門的書面意見;具有企業法人資格;有與焦炭經營相適應的場、設施和計量、質量檢驗設備。
省經信委能源處在十五個工作日內將辦理結果通知政務大廳,符合條件的頒發焦炭經營許可證,并在省經信委網站公示;焦炭經營許可證有效期為三年,期滿需要延續的,焦炭經營企業應當在焦炭經營許可證有效期滿前三十日內按規定程序辦理,由省經信委審查辦理延期手續。逾期未提出延續申請的依法予以注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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